》,《中国工商报》1997 年2月22日。
*44 美国新近制订的域名注册规则规定:在注册一个新的域名前, 申请者须出具其有权使用该域名的证据,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 产权。若发生域名纠纷,申请者负有举证责任,证明其有权使用该域 名。否则,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冻结其域名,直到纠纷解决。参见米 德:《计算机联网与知识产权》,《电子知识产权》1996年第7期。
*45 *48 Kelly,Trade Marks: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Information Super Highway,EIPR,1995,No. 10,p.484.
*46 前引*1,p.172-173.
*47 参见张向宁:《互联网的门票到底有多贵?》。《科技日报》 1997年1月22日。
*49 参见新华社:《世界名店在互联网络上打假》,《科技日报》 1996年8月26日。
*50 前引*4,p.485.
*51 前引*1,p.171.
*52 参见徐阳:《西方社会的电脑犯罪》,《光明日报》1996年7 月8日。
*53 [美]William:《Internet使用大全》,廖卫东译,清华大学 出版社1995年,第102页。
*54 参见王迁:《CCED5.0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探讨》,《西北 大学学报》1996年第3期。
*55 参见易丹:《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》,兵器工业出版社 1997年版,第312-316页。
*56 参见陈宝林:《现代法学》,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,第211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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