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|
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官携带家口》记载:乾隆二十五年,改旗员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一百五十名。 [7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官携带家口》。 [8] 赵翼: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四,《将帅家丁》。 [9] 王植:《家人》,徐栋《牧令书》卷四。 [10] 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16—617页。 [11] 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13页。 [12] 阙名:《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》(刑部说帖),贺长龄《皇朝经世文编》卷九二,刑政三。 [13] 汪辉祖:《学治臆说》卷上,《勿滥收长随》。 [14] 阙名:《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》(刑部说帖),贺长龄《皇朝经世文编》卷九二,刑政三。 [15] 黄六鸿:《福惠全书》卷一,筮仕部,《募家丁》 [16 盛康:《皇朝经世文续编》卷二五。 [17] 汪辉祖:《学治臆说》卷上,《勿滥收长随》。 [18] 段光清:《镜湖自撰年谱》,“道光二十六年十月”。 [19] 长白守砚主人:《知府须知》卷一。 [20] 方大湜:《平平言》卷二,《勿借用家丁银钱》。 [21] 汪辉祖:《学治臆说》卷上,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》。 [22] 盛康:《皇朝经世文续编》卷一八,《吏政一·吏论上》。 [23] 阮葵生:《茶余客话》卷四,《外官家口》。 [24] 王侃:《放言》卷上,载《巴山七种》。 [25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官携带家口》。 [26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》。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。是年议准:“外任旗员到任后,限三月内,将所带家人姓名、年貌,册报督抚。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,亦册报督抚。倘本官有亏空者,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。若有归旗追比、不能完结者,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、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。若本官册报不实,任其饱扬者,照隐匿逃人例治罪;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。其不行详查各官,照失察逃人例处分;得财者,计赃以枉法从重论。” [27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》。 [28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》。 [29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○,《吏部处分例·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》。 [30] 冯友兰:《三松堂自序》,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—16页。 [31] 方戊昌:《牧令经验方》,“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”条。 [32] 方大湜:《平平言》卷二,《不必用门丁》。 [33] 无名氏:《偏途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,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,第623页。 [34] 无名氏:《偏途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,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,第623页;无名氏:《各行事件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第55页。 [35] 张培仁:《妙香室丛话》卷二,《游宦述怀说》。 [36] 孙庆:《寄食须知篇》,“管门”。 [37] 方大湜:《平平方》卷二,《不必用门丁》。 [38] 《长随论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页。 [39] 引自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—22页。 [40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记载:“黎明传头梆,打点七下,名曰‘为君难为臣不易’;官起打二梆,打点五下,名曰‘臣事君以忠’。”(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页。) [41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3页。 [42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3页。 [43] 《长随论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页。 [44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3页。 [45] 《长随论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页。 [46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3页。 [47] 《公门要略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页。 [48] 《偏途论》记载“传点发梆仪注”:“黎明大堂发梆,放亮炮;内宅门传点七下,堂口、二门、头门各应梆一次。此日〔曰〕头梆、二梆、晓梆也。凡升大堂,不在寻常,大典例发三梆,其头、二梆同上。惟三梆由内宅门传点三下,堂口、头、二门各应梆一次。三梆已毕,外厢伺候齐全,官府升堂,内宅门传点一下,外击堂鼓三下;公座已毕,退堂击鼓四下。此升堂仪注。每逢大典、考试、封开印期,照礼房仪注而行。凡公出,于辰时以前回署,仍补发二梆。日常在署,以及公出门,自子至亥,均不发梆点。封印至开印止,概不发梆;出门惟有击堂鼓而已。开印如常。所有朝贺万寿、朔望拈香、一切祭祀,均不传点击鼓;鸣锣喝道回署,仪注如常。”(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5页。)《各行事件》记载:“令礼房开进忌辰单子,自己用一牌子写‘忌辰’二字。每逢忌辰,隔晚将小牌子挂于点上,免其传点发梆。”(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6页。) [49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0、23页。 [50] 《公门要略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1、22页。 [51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4页。 [52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4—25页。 [53] 何耿绳:《管见偶存·署规》,载《学治一得编》。 [54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3页。 [55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2页。 [56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—13页。 [57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5页。 [58] 《各行事件·执帖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7页。 [59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3页。 [60] 《各行事件·执帖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7页。 [61] 《各行事件·执帖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7页。 [62] 《各行事件·门房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5页。 [63] 《各行事件·钱漕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13页。 [64] 《各行事件·执帖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7页。 [65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13页。 [66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8页。 [67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3页。 [68] 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37页。 [69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14页。 [70] 徐栋:《牧令书》卷四。 [71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8页。 [72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:“至于待友一节,要和之道。银钱经手,何项归己,出息分明。”(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0页。 [73] 《各行事件·钱漕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14页。 [74] 《偏途论·司门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22—623页。 [75] 何耿绳:《学治述略》,载《学治一得编》。 [76] 王植:《家人》,徐栋《牧令书》卷四。 [77] 汪辉祖:《佐治药言》,“检点书吏”条无名氏按语,引自张廷骧《入幕须知五种》。 [78] 《偏途论·司签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46页。 [79] 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45页。 [80] 汪辉祖;《学治臆说》卷上,《用人不可自恃》:“……往承乏宁远,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,一门、一印,一跟班、一司仓、一管厨。” [81] 汪辉祖《学治臆说》卷上,《用长随之道》。 [82]徐栋:《牧令书》卷四。 [83] 何士祁:《学治补说》,“用人宜因材任使”条,载甘鸿《从政闻见录》卷中。 [84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一一五,《吏部处分例·遗失印信》:“康熙二十五年定,在外各官印信,如在署存储,或系行寓存储,被贼径行窃去,有印官革职。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,开复原参处分。未经行用,减为降一级调用;已经行用,减为降二级调用。一月内自行拿获,未经行用,减为降三级调用;已经行用,减为降四级调用。如非自行拿获,仍不准减议。至适遇公出,派有员弁随行赍送,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,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,一时仓猝失检,不能寻获,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。若在署封储,遇有水火,猝不及防,以致毁失者,将本员革职留任。五日内自行寻获,开复原参处分。系革职留任者,减为降一级留任;系降三级留任者,减为罚俸二年。一月内自行寻获,系革职留任者,减为降二级留任;系降三级留任者,减为降一级留任。”“雍正三年议准,遗失印钥印牌之案,即将遗失之员,降一级留任,不准抵销。遇有应行升转之缺,概停升转。三年无过开复。其仅止迟误请领印钥,并无遗失情事者,罚俸一年。” [85]无名氏:《长随须知》:“公座进宅门后,将大印箱解开,依旧封好,取出印信,放于佥押房内,装入小匣,看官如何,或晚间送入上房,或交执印之人收藏。” [86] 《大清律例》卷七,《吏律·公式·漏使印信》:“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,当该吏典、对同首领官并承发,各杖六十。全不用印者,各杖八十。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,干碍调拨军马、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,各杖一百。因其漏使不用,所司疑虑,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,斩监候。亦以当该吏为首,经管首领官并承发,止坐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倒用印信者,照漏用律杖六十。” [87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40页。 [88] 何士祁:《学治补说》,“用人宜因材任使”条,载甘鸿《从政闻见录》卷中。 [89] 《各行事件·稿案签押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34页。 [90] 《各行事件·稿案签押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35页。 [91] 《各行事件·稿案签押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33页。 [92] 无名氏:《公门要略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35页。 [93] 《偏途论·司号件签押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61页。 [94] 《偏途论·司号件签押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61页。同条记载:“‘内号’有牙,有石,有角,有木戳,各式不同,令匠刊刻隶篆,红人厅人好之。倘有官府情重者,由官府刻发,从中官有暗记。州县号戳,不宜过大,因非大宪可比。内号戳,一县勿用两个,庶免假伪。除印信之外,戳即是印信物,所有各宗文件谕单票稿檄,无物不用,一则知晓已发与否,二则知晓会由签押经过官府,及幕中之图章,亦是此意耳。” [95] 《偏途论·司号件签押论》记载:“真楷各戳款式:本任、移交、接管、通禀、通报、通详、通缉、会详、委勘、委验、拦验、求销、注销、禀销、和息、命案、盗案、抢劫、新词、旧案、续词、喊禀、堂单、传呈、备案、不准、刑名、钱谷、招解。此系单字:收、发、入、支、过、销、准、转、催。某县署。”(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62页) [96] 《偏途论·司值堂签押论》记载:“凡逐日堂事,稿签将审卷送来,自己先看一遍,或几起呈官书案,当时请示问理几起。早堂、晚堂,可用悬牌示审;或升大堂、二堂、花厅、便堂,均宜问明。另写堂事单,记几起,列载一纸,交稿签发门口,转发值日齐案,以便外面早为齐案伺候。临时官府升堂,先一步关会门口传唤站班进署,庶不误事。”(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54页。 [97] 《偏途论·司值堂签押论》记载:“官府坐堂,‘值堂’侧立于左,视其问答如何,堂谕记于胸中,全要耳听目明。” [98] 原句为“招房改供有无弊端”,招房誊清口供,不能擅改;改供即为舞弊。 [99] 《各行事件·值堂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9—30页。 [100] 《各行事件·值堂》记载:“官下乡相验者,将其所报呈词、当堂问的口供,一发要记得,带下乡去;并要带《洗冤录》,带自鼻烟、七厘散,带银针,恐防服毒者”;并“问原差公馆何处,官到先落公馆,然后方可请官尸厂相验。即令仵作验伤,自己上前睹验填格。验毕,令尸亲领尸掩埋。回官,将标尸单之(石朱)笔顺手一拖,拖毕,此笔不要,向前丢去。官立起身来,即将公案桌向前打倒。请官上轿,起马回衙”。(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30页。) [101] 《偏途论·司签总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45页。 [102] 蔡申之: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40、43页。 [103] 《各行事件·用印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40页。 [104] 无名氏:《公门要略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43页。 [105] 《偏途论·司用印签押论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655页。 [106] 《各行事件·书启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15—16页。 [107] 《各行事件·书启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15页。 [108] 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53页。 [109] 由于解审、解道案件往往交由首县承审,本省各州县的上解人犯也就往往先解到首县衙门的号监羁押。 [110] 褚英:《州县初仕小补》卷上,《监羁派家人》。 [111] 《偏途论·司管人号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66页。案:清代一些简僻小县有不设监狱者,而将人犯寄监于设监狱之邻县或大县。有的则有监狱而无班房,而将人犯关禁在储粮之仓。更有捕役将所拘之人犯监禁在自己家里,以作敲诈勒索地步,但这系舞弊,不是常规。 [112] 《偏途论·司外监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67页。 [113] 《偏途论·司坐省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41页。 [114] 《偏途论·司坐省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41页。 [115] 《偏途论·司坐府、走府论》,《近代稗海》第十一辑,第641—642页。 [116] 《各行事件·执帖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,第27页。 [117] 《衙役职事》记载:“一官未到任,必须传唤差房打扫衙门,礼房挂灯结彩贴对联,工房备办床铺桌椅箱架,传工书辕门照墙杂项,一并照例裱糊衙门房屋,户、粮、吏各房办公案、印架印盒印垫等项,户房、粮房预备下马供应。” [118] 《衙役职事》记载:“传土工修筑围墙,此款论工给发,伙食至账房去领。” [119] 《衙役职事》记载:“凡驿马差事过境,前站溜单一到,随即呈官阅看,转溜前途,并知会厨房酒席水脚若干,照前溜理,一面着人前途探听迎接,一面预备船只,由陆路预备夫马。” [120] 《衙役职事》记载:“贡使过境,请官去拜,知会厨房预备酒席供应送去,发水脚,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宿,移营拨兵,派朋友与差役护送,取前站回照备案,申报上宪日期贴印花。—京铅;—饷鞘;—龙衣;—护送皇本;—硝磺;—白蜡;—颜料,以上七项俱要过细验明,粘贴印花,派朋友、兵役护送,照例发水脚。” [121] 《各行事件·差总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第54—56页。 [122] 谢金銮:《教谕语》,《居官致用篇》。 [123] 何耿绳:《管见偶存》,载《学治一得编》。。 [124] 王植:《家人》,徐栋《 牧令书》卷四。 [125] 《各行事件·跟班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第28页。 [126] 汪辉祖:《学治臆说》卷上,《用长随之道》。 [127] 《各行事件·跟班》,蔡申之《清代州县故事》第28—29页。 [128] 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九七,《禁革管务听差》。 [129] 何士祁:《学治补说》,“用人宜因材任使”条,载甘鸿《从政闻见录》卷中。
| | [首页] [上一页] [下一页] [末页] |
|
|
|
 |
|